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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广州积分入户政策(最新文件)

来源:百事通直播    发布时间:2025-11-06 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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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已经公布,2025年广州积分入户政策参照最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调整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中遇上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第一条 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按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三条 积分制入户主要面向长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第四条 每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纳入当年迁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

  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分别制定本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的积分制指标体系,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遴选拟入户人员。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各镇(街)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等工作。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根据排名情况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

  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员按基础指标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长排名;如再相同,按照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时长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或排名规则等因真实的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的,调整部分经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第一款(一)至(五)项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 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并签发入户卡。获批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南。

  各相关部门应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广州本地宝】,关注后对线广州积分入户申请入口、申请指南、在线测评积分、各区咨询地址及电话等。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入户广州,可入户中级职称包括高等学校讲师、经济师、会计师等。

  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直接在区公安机关办理,办理材料包括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等。

  广州的学历入户需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

  广州户口迁入需要满足投靠配偶、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收养等条件,具体条件详见正文内容~

  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并符合社保要求的人员可申请入户广州。

  目前广州实施的入户政策包括《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等。

  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可到各区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技能入户申请人需在网上填报资料并提交到市、区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公布名单,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广州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符合规定的拟迁入本市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按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采用全流程网办、全时间段开放申报。申报人可通过电脑端或移动端(手机端)进行申报、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技能入户人才须从事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广州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技能入户对于学历没有明确要求,技能人才符合职业资格、职业资格、社保参保年限等条件即可申请。

  【导语】:政策已经公布,2025年广州积分入户政策参照最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调整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第一条 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按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三条 积分制入户主要面向长期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第四条 每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纳入当年迁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配合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目录;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

  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分别制定本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的积分制指标体系,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遴选拟入户人员。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申请材料审核等工作。各镇(街)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等工作。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根据排名情况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

  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员按基础指标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长排名;如再相同,按照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时长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或排名规则等因实际情况出现变化而需要调整的,调整部分经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七条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本市相关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第一款(一)至(五)项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 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并签发入户卡。获批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南。

  各相关部门应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1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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